错字字幕的编辑修改
今天早上,我在《新京报书评周刊》上看到一篇文章,标题是《切屏纠正字幕中的错字》。
文章说:
近日,《新京报书评周刊》发表题为《过马路中国风》的文章。文章称,北京、上海等城市交通部门在路口设置红绿灯时没有充分尊重行人意愿,导致不少行人无视红绿灯直接过马路。对此,建影网创始人李涛回应:“这是一个典型的误解。”我们从来没有要求过路人遵守交通法规,也没有强制要求行人不闯红灯。我们的意思是,如果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过马路,您应该按照红绿灯行驶。'
我对李涛的回应表示怀疑。我认为李涛的说法是错误的,或者至少是有偏见的。因为,从逻辑上来说,他所说的并不成立。因为,他的说法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将“违反交通规则”与“不遵守交通规则”混为一谈;二是将红绿灯与交警执法混为一谈。这两个错误都导致他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前后矛盾。
“违反交通规则”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一个人用自己的车撞到了另一个人。被警察拦下后,他表示自己并不是酒后驾车,也不是超速行驶,而是自己不小心撞到了人。这时候警察就会问他,你为什么打这个人?他回答说是因为对方乱开远光灯。因此,警察会告诉他,乱开远光灯是违法行为,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意思。所谓不遵守交通法规,是指人们不按照法律或规则做某事。例如,一个人在开车时,对前面走的人视而不见,继续向前行驶,导致人被撞身亡。你这个时候的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法规。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违反交通规则”和“不遵守规则”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红绿灯,并不是指具体的交警部门。是由多个不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的公共设施。这些管理单位包括公安、城管、市政、电力等部门。其中,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道路秩序,有权处罚违法车辆;城管部门负责清理违法占用道路;供电部门负责路灯等的管理和维护。也就是说,一个地方的交通灯是由多个不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的。不能由具体的交警机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有红绿灯但没有摄像头,那么该地方的交警机构就没有权力禁止行人闯红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该地区的交警机构没有设置红绿灯,行人仍然可以通行。因为,只要这个区域有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控,就可以了。因此,信号的设置及其功能不能由具体的管理单位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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