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负荷填装行为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5号)中,明确提出:
1. 严禁使用非危险化学品罐车、槽罐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厢式货车等非法改装或拼装的车辆进行超载运输。
2. 严禁使用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为未取得道路危货运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线路挂靠服务。
3. 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加强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置能力和从业条件。
4.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并报告公路、铁路、水路等重点路段、时段、路段的通行情况。
5. 定期对自有车辆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在用车辆的设施完好,技术状况符合要求;定期检查维护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通讯设备,确保其运行正常;做好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防止发生事故。
6. 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行车时间和行驶路线,确需改变的应及时报备。
7.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学习。
8.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9. 严禁疲劳驾车、分心驾驶,出现紧急情况下,要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10.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
11.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遗洒在车内、外。
12. 乘坐危化品车的司乘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防毒面具、呼吸器、长筒胶管等防护用品。
13.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逢进必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上路行为。
1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危险货物违法装载、不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速度驶离高速公路的行为。
15. 公安交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超载行为的货运源头单位以及所属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施多维度监管,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降低信用评分等级、限制市场准入、禁止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取消评优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标签: 属性